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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指南

人大法工委曾萍:“瑕疵不担保”规则应坚持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2-23 00:54:34

《拍卖法》的第61条被买家认为是目前文物拍卖知假拍假的保护伞。“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条法律真的有漏洞吗?

全国人大法工委曾萍博士:拍卖法61条有法理依据,符合国际通行规则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法律专家曾萍博士认为这条规则是有法理依据的,免责条款完全符合国际通行的规则。对拍卖行的鉴定错误无法用法律来调整,除非“鉴定人在鉴定前明知委托人制假售假并与之同谋”构成诈骗罪,实践中恰恰很难证明鉴定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有这样的“故意”。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缔结契约方式和交易形式,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并无拍卖法的概念,亦无所谓拍卖法的专门立法,与拍卖相关的法律问题几乎都规定在各个部门法中。我国的《拍卖法》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由当时的国内贸易部起草的,国务院法制办将《拍卖法》草案交由国家多个部委进行修改、补充,最后才报经人大法工委进行修改并形成最终的表决。除了《拍卖法》,广义的拍卖法还包括散见于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有关拍卖的规定。
 
曾萍认为,文物及艺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不能完全复制的唯一性,其质量也难以找到可比的标准,其真伪、瑕疵的判定则只能靠鉴定专家来进行辨别,这必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而难以有一个客观的、量化的标准。如果要成立一个第三方的“权威鉴定机构”,这些专家又由谁来选择?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拍卖行只能做到尽可能提供准确的鉴定、估价,来帮助买家选择优良的拍品,但并不能做到万无一失。拍卖公司的运作和发展靠的是自己的信誉,最终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必然会青睐那些信誉好、拍品货真价实的拍卖行。
 
收藏专家:如果没有这一条款的存在,拍卖行几乎不可能生存
 
神州博古网的版主方兴认为,这一条款是有所指的,如果没有这一条款的存在,拍卖行几乎不可能生存。这里有一个概念要澄清,所有的古代书画,学术上都存在真假问题,百分之百有定论的并不多,但珍贵的艺术品在市场上会稍纵即逝,而学术研究可以后续进行。而且每个拍卖行自己是无权判定一个拍品是赝品的,除非有司法判决文书。
 
以英国的苏富比为例,数百年来,每件经它拍卖的艺术品都要经过专家团队的鉴定,假如重要器物类的拍卖不慎出现赝品,也需经两位以上权威专家和科技鉴定属实,在规定的期限内苏富比才予以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