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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交流碰撞 司法拍卖课题审定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08 09:38:25

专家观点交流碰撞 司法拍卖课题审定会  
  2014.03.07   关键字:司法拍卖课题审定会     
  

【编者按】2014222日,商务部“司法拍卖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课题结项审定会在京召开。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王保树教授、应松年教授,以及来自法院、商务、拍卖和立法机构的7位专家组成强大阵容的审定组对课题成果进行审定。来自最高院和各级法院的代表、中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专家及拍卖行业的代表50余人列席了审定会。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向欣司长作为课题委托方在致辞中强调,商务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司法拍卖改革的有关工作。随着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步伐的加快,对司法拍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展该项课题目的就在于总结司法拍卖现状,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工作的一些政策建议。她希望在座的法学专家对课题成果进一步指导,让课题成果能够更加完善、严谨。

    审定会上,最高院法学应用研究所副研究员丁广宇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分别对课题的调研情况和政策建议稿做了详细的课题汇报。与会的各位专家并就本次的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等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应坚持委托拍卖原则

    司法拍卖从立法规定到实践做法共分两种方式,一是法院自己直接拍卖,二是法院把拍卖事项委托给拍卖行业的委托拍卖。司法拍卖的两种方式在历史上先是法院直接拍卖,后来因其存在的问题,最高院相继通过三个司法解释,一步步退出了直接拍卖的领域,开始转为委托拍卖。那么,在以后实践中两种拍卖方式的选择应如何规定?

    汤维建教授在汇报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时,明确提出要坚持最高院现有的委托拍卖的做法,主要采用委托拍卖的形式进行司法拍卖,在特殊情况下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拍卖。他认为委托拍卖的好处要大于弊端。现在以委托拍卖为主的做法比原来法院直接拍卖所产生的问题少得多,得到的认可度更广泛一点,拍卖效果也要好一点。从将来法院的发展和改革角度来看,法院应该逐渐退出直接拍卖的领域和市场经济交易领域,让市场更多的发挥调节作用,让拍卖发挥专业作用,从而体现它的公正性、效率性,以及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行政法学家应松年表示,法院做了一个裁判,自己去执行,自己去拍卖,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办法,不利于法律的廉洁。他主张要按照裁执分离的原则,凡是涉及到拍卖的问题都要委托拍卖。

    民商法学家王保树表示,司法拍卖在实践当中,委托是主要的。他还建议,在司法拍卖的各环节中,各种当事人的责任应该尽量能够明晰,以便将来具有可行性。

网络与现场拍卖结合值得推行

    课题组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网络拍卖这一形式受到了各地各方的一致好评,认为网络竞价的方式是改革的大方向。在调研的各省市的司法拍卖情况中,都

有采用网络拍卖这种方式,并且效果明显。网络竞价交易的参与主体比传统拍卖明显要广,竞价次数明显提升,流动性强的物品在网络拍卖中有较高的溢价,

并且能有效防止人为干预和违法违纪问题。但是,网络拍卖也存在拍品不能现场勘验的局限。将现场拍卖和网络拍卖相结合,恰能实现优势互补,符合司法拍

卖改革的需要。

    汤维建教授在汇报中指出,法院委托拍卖和法院自行拍卖,都要采取现场拍卖和网络拍卖同时进行,而且是必须的。如果不能进行网络拍卖,就不能进行现场拍卖,两种方式必须同步,这样才能保证拍卖的公开、公正、公平,受众范围最大化,这应成为一个原则。

    安徽省商务厅杨从军处长认为,司法拍卖应当首选现场拍卖与网络拍卖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方式是最好、最完整的,没有法律漏洞的,最高法院应该提倡这种方式,然后再去提网络拍卖或者现场拍卖。

    上海市商委处长李泓指出,拍卖技术要创新,要把传统和网络技术相融合。上海公拍中心借鉴国际经验,把传统的现场拍卖和互联网拍卖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大势所趋。她还表示,传统拍卖没必要说淘宝不好,拍卖行可以在淘宝上开店,上海已经开始朝这方面的尝试和探索,法院也很支持。

    广西省高院副院长林玉棠认为,拍卖不能放在法院。法院委托拍卖一定要把现场拍卖和网络拍卖相结合,这样更能保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这是广西高院对拍卖的要求。

    关于拍卖方式,丁广宇处长在汇报调研总结中也提出,在网络拍卖已经不是技术难题,更已经为社会普遍接受的情况下,应当进一步探索现场拍卖和网络拍卖如何结合、如何分工、如何配合,避免简单的用一种模式否定另一种模式。实现优势互补,更好的完善司法拍卖体制。

完善监督机制很有必要

    司法拍卖牵扯的利益大、隐藏的诱惑多,而且技术性强,陷阱多,建立强有力的、完整的司法拍卖的监督体系,尤为重要。

    除了法院和拍卖行业协会对司法拍卖执行和业务的监督,汤维建指出,检察院也要对司法拍卖进行法律监督。虽然法院的执行部门已经进行了法律监督,但法院的执行也应该接受法律监督。但在这次司法拍卖调研当中,没有发现把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的情况,这需要与时俱进,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完善相应的监督体系。

    姚红主任也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她还指出,法院的监督除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更重要的是还要对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的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对于监督机构的问题,林玉堂副院长表示,这是法院急需解决的问题,法院委托拍卖也好,自行拍卖也好,都应该引入一个监督机构,对整个拍卖行为能够得到一个最终认可。检查监督一定要具体明确。

    汤维建教授还介绍了拍卖权利分离和制约的问题,他指出,现在法院有两个部门来负责司法拍卖,一是执行部门,二是司法辅助部门或者技术部门。法院执行部门来决定司法拍卖的方式。如果委托拍卖,有辅助部门、技术部门委托,如果自己拍卖,也由辅助部门、技术部门自行拍卖。让执行部门从司法拍卖当中逐渐保持距离,这也是司法拍卖改革想要达到的一个目的。

研究成果符合改革发展

    审定会上,有关专家还就《拍卖法》适用范围、法院自行拍卖的利弊、司法拍卖实践中的问题等展开了讨论。审定组有关专家充分肯定课题组专家提出的裁执分离,以委托拍卖为原则、以法院自行拍卖为例外的基本构架;认为司法拍卖应坚持网络与现场拍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专业拍卖为受托主体,在同一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兼容不同模式的并存。

    经过讨论,审定委员会7 位专家一致通过了司法拍卖课题研究成果。评审组长江平教授做了审定总结发言,认为该课题研究成果符合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三中全会会议精神,坚持了正确的司法改革方向,如采纳必将规范司法拍卖活动,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全面制度保障,进而对建立公正廉洁的司法拍卖打好基础,具有较高的前瞻性和极强的现实意义。

拍卖推动司法改革

    在审定会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张延华认为,各位专家从理论上、实践上、法律关系上对拍卖机构对于司法委托拍卖的贡献做了充分肯定,如果继续按照我们国家司法执行、司法改革的路子走下去,拍卖机构肯定在这项工作当中大有可为。她表示,一定要把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当作行业的一个历史责任、社会责任尽好。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副巡视员张蜀东在总结中表示,商务部和拍卖行业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为司法系统来服务的,下一步商务部和中拍协将进一步改进服务,更好地协助法院处置司法资产。

 

  
 

--来源:中拍协